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纪素*、卜**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卜**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街道双十路7幢3-1-3号房屋(行政街号蓝牌号:双十路533号),保全金额为200000元。原告的担保人戈**、徐*(系夫妻)向本院提供戈**所有的位于大连**发区鹏程家园44栋-1-25-2号房屋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担保应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原告张**的担保人戈**所有的位于大连**发区鹏程家园44栋-1-25-2号房屋,查封期间,担保人戈**不得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转让、过户、设立抵押;
三、自即日起查封被告卜**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街道双十路7幢3-1-3号房屋(行政街号蓝牌号:双十路533号),查封期间,被告卜**不得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转让、过户、设立抵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徐熙,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素峰。
被告:卜**。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董世华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