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苏州分公司与被告东方海外**限公司、日本**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其已与被告东方海外**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已就涉案纠纷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00.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50.48元,由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海外**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td)。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炜,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本邮船株式会社(NIPPONYUSENKABUSHIKIKAISHA)。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刘晨
人民陪审员吴岩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