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株式会社瓦**诉被告汉王**限公司(简称汉**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08年4月14日,原告株式会社瓦**以已与被告汉**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瓦**撤回对被告汉王**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株式会社瓦**,住所地日本国琦玉县北琦玉郡大利根町丰野台2丁目510番地1。
法定代表人山田正彦,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王**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唐晓君
书记员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