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张**船舶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8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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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邱**,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庙沿51号。
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沙洋路西254号。
委托代理人:徐全忠,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唯军
审判员张继林
代理审判员胡立强
书记员黄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