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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宁波红**作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宁波**作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俞**负担37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朝民初字第40871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俞**,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石泓竹,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宁波**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大路1069-2号B座607室。

  • 法定代表人丁今朝。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自柱

  • 代理审判员朱书龙

  •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 书记员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