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宁波**作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俞**负担37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俞**,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泓竹,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大路1069-2号B座607室。
法定代表人丁今朝。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朱书龙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书记员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