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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限公司与黄*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福**备有限公司、福清**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7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备有限公司、福清**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超撤回对被告福清市**有限公司、福清**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榕民初字第254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1950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容县石头镇水口村山队11号。

  •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被告福**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城镇江滨公寓1号楼104-105号店面。

  • 法定代表人吴**。

  • 被告福**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阳下镇洪宽工业村。

  • 法定代表人曾忠正,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阮秀全

  • 审判员郑青

  •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