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福**备有限公司、福清**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7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备有限公司、福清**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超撤回对被告福清市**有限公司、福清**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1950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容县石头镇水口村山队11号。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福**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城镇江滨公寓1号楼104-105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吴**。
被告福**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阳下镇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曾忠正,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