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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高**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9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9月22日对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高清伟伙同他人在杞县五里河乡高阳镇、裴村店乡、尉氏县水坡镇等地盗窃因季节暂停使用的变压器作案五起,卖得赃款15000余元。该犯系共同犯罪,系累犯。2015年7月23日缴纳罚金1000元。

罪犯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刑更159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抢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高**,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21日被河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豫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进

  • 代理审判员刘喆

  • 人民陪审员靳霞

  • 书记员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