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青海**限公司与贾**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限公司与被告贾**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彭民初字第82号
  •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青**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X,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贾**,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红霞

  • 书记员黄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