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抚养子女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90年11月2日,藏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5日,土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银生
审判员冯明明
审判员王新育
书记员马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