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代红梅、代红玉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辉骨质瓷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代红梅、代红玉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代红梅、代红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代**,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赵**,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红玉,女,农民,现住唐山市。
原告:赵**,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辉骨质瓷厂,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周**,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辉,男,该厂职工,现住唐山市。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贾凤兰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