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常**,住隆化县。
被告关**,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颜海英
书记员贺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