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履行给付0.606659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男,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陈*,男,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海伦
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人民陪审员王晓华
书记员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