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滦平融和世纪**限公司、北京超越兴达**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融和世纪**限公司、北京超越兴达**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和世纪**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转盘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梅,系滦平融和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雪楠,系滦平融和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超越兴达**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静楠,系北京超越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徐立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崔晓明
人民陪审员侯宗雨
书记员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