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耿**,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
被告王*,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海宇
人民陪审员佟国兴
人民陪审员马鹏举
书记员付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