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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隆民初字第1180号
  •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耿**,住隆化县。

  • 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

  • 被告王*,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海宇

  • 人民陪审员佟国兴

  • 人民陪审员马鹏举

  • 书记员付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