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蚌埠市南龙子河水产养殖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朱明勇,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海凤,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南龙子河水产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董**,场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聂雪梅
书记员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