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蚌埠**河水产养殖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蚌埠市南龙子河水产养殖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524号
  •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 委托代理人:朱明勇,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崔海凤,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蚌埠市南龙子河水产养殖场。

  • 法定代表人:董**,场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聂雪梅

  • 书记员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