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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士博与北京金**有限公司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信**与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北京市顺**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龙总公司)、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孟**、大龙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焦**、向阳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信士博诉称: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得知,向阳村委会于1994年左右,与北京市**发公司,陕西省西**合开发公司及香港**限公司合资建设“高尔夫花园别墅”(现在的金宝花园别墅)。该项目占用的是向阳村委会集体土地。原告认为该项目开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阳村委会与金**司和大龙总公司均未履行复垦义务。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阳村委会以及征地单位,根本没有顾忌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强迫村民办理农转非户口,拒绝为村民安置工作。根据《北京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的内容,没有任何条件要求强制村民自谋职业。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以上内容,起诉到法院要求:一、三被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二、三被告为原告安置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金**司辩称:原告没有主体资格,公司的征地程序是合法的,土地复垦不是民事责任,故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诉权,别墅项目发生在1994年,应适用1994年的法律。村民组织法是在2010年实施的,不适用村民组织法。被告主体不适格,大**公司于1997年注销了,与大**公司没有关系。1994年适用于1986版本的土地管理法,1986版的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复垦的相关条款。此案不适用民事法律管辖范围,也超过诉讼时效。开发别墅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村委会辩称:原告没有主体资格,本案不属于民事管辖范围。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该是1994年1月24日北京市政府批复,发生的时候是在1994年,应适用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事实理由通篇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起诉村委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被告主体错误,村委会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裁定或判决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信士博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要求三被告为其安置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村民自治的事项有异议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故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信士博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信士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顺民初字第10950号
  •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信**,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张乃军,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

  • 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潮白河旅游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0002475-1。

  • 法定代表人刘春畅,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孟艺竹,女,1989年9月3日出生。

  • 被告北京市顺**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组织机构代码:10249232-5。

  •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焦金娜,女,1986年9月1日出生。

  • 被告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义区马坡镇向阳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187-8。

  • 法定代表人刘**,村主任。

  • 委托代理人郝雪梅,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 书记员王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