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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之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向阳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劳动力安置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问题多次找到村委会负责人进行协商均未得到解决。向阳村委会以2005年征地时原告不满16周岁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原告对于该决定不予认可,理由是:1.被告向阳村委会以2005年征地时原告不满16周岁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条款没有年龄限制。被告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拒绝向原告发放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2.即便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原告同样具备资格。因为,向阳村拆迁时间是2007年7月13日,村委会为村民统一办理农转非的时间是2009年底,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办理相关手续。超转人员安置办法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只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根据村委会公开的征地文件;京证地(字)2007第41号,京证地(字)2012第58号,京证地(字)2012第59号,依据以上征地文件,说明向阳村征地时原告已经年满16周岁,而且正在读高中,既不属于义务教育也不属于学历教育,符合安置条件。综上所述,京证地(字)2005年第79号批复时,原告不满16周岁,但是京证地(字)2007第41号、京证地(字)2012第58号、京证地(字)2012第59号批复时,原告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安置条件,而且京证地(字)2005第79号安置转非劳动力206人(安置的人口并非所有向阳村转非劳动力),故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给予原告劳动力安置补偿费。

被告辩称

被告向*村委会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在2005年10月24日,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当时是整建制拆迁,按照统一的时间结点批准征地。按照北京市政府148号令第21条及45条的规定,由于原告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不享受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本案中,郭**要求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其支付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村民自治的事项有异议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故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郭**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顺民初字第09599号
  •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郭燕华(郭凯利之父),1967年11月22日出生。

  • 被告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义区马坡镇向阳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187-8。

  • 法定代表人刘**,村主任。

  • 委托代理人郝雪梅,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 书记员王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