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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辛庄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扈文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村民,在村集体内享有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本村村民张**签订了《宋庄镇农业承包合同》,将原告的5亩承包地承包给张**,原告向被告和张**主张权益,被告和张**交涉多次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与张**签订的《宋庄镇农业承包合同》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承包地被村内收回,原告的5亩土地应得补偿款30万元,被告将此30万元全数支付张**,此举侵犯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耕地补偿费3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高**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998年原告没有和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现在使用地的也不是村委会。2004年确权时候,原告的口粮田*转给集体。从2004年至今,原告一直领取收益,没有要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案外人张**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宋庄镇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经济合作社将9.78亩土地承包给张**使用,2014年,上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均被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收回,张**称获得约60万元土地补偿款。

庭审中,原告称承包土地的时候,每家可以承包5亩地,张**超额承包的5亩土地系占用原告的份额。高**委会表示承包土地时村民愿意承包的都可以和村委会签订合同,原告没有和高**委会签订承包合同。高**委会给付原告的是确权地的收益。

上述事实,有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作为高**委会的村民,并没有和高**委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现原告要求高**委会给付耕地补偿款三十万元,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二千九百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民初字第7367号
  •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

  • 法定代表人王**,村主任。

  • 委托代理人扈文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连峰

  •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