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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北京**俱乐部(以下简称:乡村高尔夫)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向阳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郝**,被告乡村高尔夫之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认为向阳村委会于1998年12月20日,在未召集村民会议情况下,擅自与乡村高尔夫签订了《有偿使用土地合同书》。该《有偿使用土地合同书》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北京市顺义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向阳村委会与乡村高尔夫签订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原告得到回复是,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镇人民政府无权责令撤销该合同。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向阳村委会与乡村高尔夫签订的《有偿使用土地合同书》超过二十年部分,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向*村委会辩称: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他个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我方均不认可。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乡村高尔夫辩称:原告与我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张**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向阳村委会与乡村高尔夫签订的《有偿使用土地合同书》超过二十年部分,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村民自治的事项有异议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故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张**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顺民初字第10657号
  •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

  • 被告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义区马坡镇向阳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187-8。

  • 法定代表人刘**,村主任。

  • 委托代理人郝雪梅,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向阳闸南潮白河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0251674-5。

  • 法定代表人程春雨,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侯文芳,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 书记员王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