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艳(系原告之),农民。
被告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南大桥村。
代表人曹**,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淑红,该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洪霞
书记员鲍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