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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民初字第3853号
  •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农民。

  • 委托代理人王艳(系原告之),农民。

  • 被告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南大桥村。

  • 代表人曹**,主任。

  • 委托代理人张淑红,该委副书记。

  • 委托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许洪霞

  • 书记员鲍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