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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砚俊与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西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信**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西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村民,现请求确认原告具有村民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西地村民委员会因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西地村经相关部门批准撤村,原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西地村民委员会已不存在,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信砚俊的起诉。

原告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民初字第1121号
  •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信**,无职业。

  •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西地村民委员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许洪霞

  • 书记员刘冠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