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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村民,现请求确认原告具有村民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的名称与原告户籍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名称不符,且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双合村已经民政部门批准撤村,并经批准建立了天津市东**区管理委员会,原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双合村的村民委员会已不存在。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的起诉。

原告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民初字第9号
  •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常*,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希平(系原告之母),农民。

  • 被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许洪霞

  • 书记员刘冠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