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莲都区碧湖镇下街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叶大南、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惠,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莲都区碧湖镇下街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施建*。
第三人:叶**。
第三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益钦
代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