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叶**与莲都区**一村民小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莲都区碧湖镇下街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叶大南、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132号
  •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惠,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莲都区碧湖镇下街村第一村民小组。

  • 诉讼代表人:施建*。

  • 第三人:叶**。

  • 第三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益钦

  • 代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