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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与莲都区**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与被告莲都**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梅*美诉称:原告梅*美出生、成长在莲都区碧湖镇上阁村,外嫁青田户口未迁,未获得其他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一直是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0年11月22日,原告与前夫离婚。2014年,被告集体土地被征用,每位村民能获得2000元人民币的补偿。但是被告认为原告是“农嫁女”,剥夺了原告获得补偿款的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莲都**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而获得的补偿,其成员决定将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等合在一起予以分配,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其权利的处分,纳入分配的各项补偿,因此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享有的集体利益。原告诉请要求享受被告的集体利益分配款,其前提是原告需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142号
  •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梅**。

  • 被告:莲都区**民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上阁村。

  • 法定代表人:毛**,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益钦

  • 代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