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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莲都区碧湖**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莲都区碧湖镇下街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诉称:原告叶*系被告碧湖镇下街村第四村民小组的成员,于2011年9月30日与卢**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3年7月19日离婚。2009年被告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该笔土地征用补偿款于2013年落实到被告小组。被告以原告出嫁为由拒绝将原告份额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发给原告。原告认为,原告的户口至今未迁出被告小组,也未享受男方卢**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补发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3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而获得的补偿,其成员决定将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等合在一起予以共同分配,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其权利的处分,纳入分配的各项补偿,因此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享有的集体利益。原告诉请要求享受被告的集体利益分配款,其前提是原告需具有被告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被告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130号
  •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叶*。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华兴、张帮,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莲都区碧湖镇下街村第四村民小组。

  • 诉讼代表人:雷**。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建东,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益钦

  • 代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