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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园园与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房园园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狮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房园园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房园园于1998年10月12日出生,出生后随母杨**落户于铜陵市狮子山区先锋西村。2012年,房园园的户口迁入朝山村大冲组其父亲房后勇户下。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为安徽朝**有限公司的股东。2002年,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决定将其享有的安徽朝**有限公司的股份股利分配给村民,分配对象为2001年12月31日止朝山村的常住人口,每人享有股本10000股,以后出生的人口“生不添”、“死不减”。

房园园于2014年5月5日诉至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颁发给房园园安徽朝**有限公司10000股的股权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作为安徽朝**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安徽朝**有限公司的股权。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分配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本是其作为安徽朝**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股利。房园园并不享有安徽朝**有限公司股权。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作出股本分配协议的决议及具体实施方案后,房园园即与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房园园的股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股利,房园园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房园园怠于行使其权利,其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房园园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故对其要求核发股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房园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房园园负担。

上诉人诉称

房园园上诉称:本案是一起股权确认纠纷,而不是针对相应救济提起的请求权之诉,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不颁发给房园园10000元股权证的行为违法,侵犯了房园园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31日,房园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确定其权利受到侵犯。简单套用该条款,不利于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益。房园园符合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所颁发的股权证上注明的“常住人口”的情况。房园园有权请求享受平等的待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房园园又称: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放弃在上诉状中提及的有关确认之诉的主张。

被上诉人辩称

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答辩称:股利分配方案于2002年制定,而房园园于2012年才落户进来,所以未向其发放股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查明

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房园园与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对一审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如下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房园园的父亲和母亲作为房园园年幼时的法定代理人,明知房园园权利被侵害却怠于行使为房园园主张权益的权利。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为由,认定“房园园怠于行使其权利,其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房园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罗*(代)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215号
  • 法院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园园,女,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 法定代理人:杨永翠,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狮**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黄**,该村委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王良椿,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慧萍

  • 审判员珠容

  • 审判员范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