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初字第20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上诉称,虽然本案的诉讼标的未达到厦门**民法院的管辖标准,但基于公示期未满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及财产保全条件、被上诉人所提供的担保物是否需要提供财产评估报告、被上诉人提供的担保物是否符合能够被立即执行的条件等方面存在巨大争议,属于在厦门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类型,本案应由厦门**民法院审理为宜。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00000元,依法属于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以公示期为满及财产保全担保问题为由认为本案属于在本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代表人李**,小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2010年6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燕茹,女,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镇、蔡永乐,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丽珊
代理审判员黄永忠
代理审判员陈丽英
代书记员林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