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厦门市灌口镇坑内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灌口镇坑内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灌口镇坑内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理人陈小滨,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刘晓熙,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荣坤,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市灌口镇坑内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内村上前山社。
诉讼代表人范**,小组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亮
书记员陈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