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厦**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福建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集**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含存放于厦门市集**区居民委员会账户内)价值人民币625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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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理人陈俊斌,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张昌顺母亲。
被执行人厦门市集**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
代表人陈**,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文胜
书记员朱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