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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厦门市集**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厦**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福建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集**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含存放于厦门市集**区居民委员会账户内)价值人民币625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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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集执字第723号
  •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 法定代理人陈俊斌,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张昌顺母亲。

  • 被执行人厦门市集**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

  • 代表人陈**,组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文胜

  • 书记员朱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