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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等与郴州市北**冯家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曾婷媛、曾**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村冯家组的存款(收益)18320元[判决书确定的补偿款17900元,案件受理费248元,申请执行172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郴北执字第1103号
  •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曾婷*,女。

  • 申请执行人曾耀*,男。

  • 两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冯美英,女。

  • 被执行人郴**壁村冯家组。

  • 负责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林峰

  • 书记员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