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曾婷媛、曾**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村冯家组的存款(收益)18320元[判决书确定的补偿款17900元,案件受理费248元,申请执行172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曾婷*,女。
申请执行人曾耀*,男。
两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冯美英,女。
被执行人郴**壁村冯家组。
负责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林峰
书记员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