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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中、何**与被告苏仙区白露塘镇雅市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何**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雅市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何**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中、何**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中、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75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张*中、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郴苏民初字第340号
  •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中,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

  • 原告何**,女,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

  •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雅市村三组。

  • 负责人许三平,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小卫

  • 人民陪审员曹志

  • 人民陪审员陈景荣

  • 书记员黄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