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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围民初字第4821号
  •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

  • 被告刘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付佐

  • 书记员李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