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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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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佐
书记员李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