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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贪污罪,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7日、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2年10月15、12月30日分别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秦*担任资源县**理站长,通过造表和制单,虚列发放赵*、扶*、黄**、王**、胡**、胡**、胡**、程**、王在新、王**、王**、苏*等人养护费人民币269596元(账面列支金额合计278096元,实际报账金额是269596元)。扣除其实际发放给扶*、苏*、赵*、黄**、胡**等14人养护费174231元和程**、肖*、李*、王**、邓*、刘*、扶*等人公路维护费60100元,被告人秦*将余款35265元据为已有。

公诉机关就起诉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3526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所贪污的公款352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秦*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秦*辩称,秦*对起诉书指控犯贪污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免予刑事处罚。但秦*还付给资源县中峰乡社岭村白竹科九组修桥款8600元,2007年至2009年购买“三八”妇女节纪念品开支7600元,以上钱款应从秦*的贪污数额中扣除。

辩护人蒋*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秦*付给资源**岭村妇女主任冯*建桥款8600元,2007年至2009年购买“三八”妇女节纪念品开支7600元,以上两笔开支,均有经手人出具的证据证实,应从秦*的贪污数额中扣减。三、被告人秦*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秦*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数额外,其余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秦*于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在资源县中峰乡人民政府任妇联主席、交通管理站长。被告人秦*于2008年3月付给资源**岭村妇女主任冯**建桥款8600元,此款应从秦*贪污数额中扣减。根据公诉机关的庭审公诉意见,被告人秦*购买“三八”妇女节纪念品开支7600元也一并从其贪污数额中扣减,由此,被告人秦*贪污数额为19065元。被告人秦*于2012年3月24日向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所退赃款由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暂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工资表、费用报销单、冯**证明、资源**委员会、中峰乡人民政府关于二OO九年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及干部职工分工定位的通知等书证;2、证人程**、王**、刘*、邓*、李*、肖*、苏*、王**、扶*、程**、赵*、黄*甲、胡**、胡**、胡**、程**、王*、胡**、王*丙、黄*乙、唐*、陈*、胡*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1906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秦*所贪污的公款人民币1906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应根据被告人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190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资刑初字第101号
  •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贪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秦*,中共党员,资源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现任资源**司党组成员。因涉嫌犯贪污罪,经资源**委会同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28日对其取保侯审,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2年9月5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秦*取保候审,秦*现在家。

  • 辩护人蒋*,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国美

  • 审判员马健铭

  • 人民陪审员谢景清

  • 代书记员韦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