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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2004)苏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7)苏*执字第00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锡刑执字第5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4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1日进行公示。2015年9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书记员赵**出庭履行职务,江**锡监狱指派警官唐*、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上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在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已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刑履行情况说明询问记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刑执字第03092号
  • 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海林

  • 代理审判员申富军

  • 代理审判员徐莹颖

  •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