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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洪刑初字第0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6年12月21日止)。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宁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因该犯玩忽职守,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假释社会效果不好,不符合法定假释的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7563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吴**,男,汉族,高中文化,1954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舒晓艺

  • 审判员郭正道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