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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王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嫩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2013年3月起担任黑龙江**山林场副场长职务,负责林场的生产、造林、病虫害及林场北部辖区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9月起担任黑龙江**山林场营林队队长职务,负责林场内毁林开荒、盗伐林木等林政管理工作。2014年7月份后,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辖区进行检查、巡护,致使赵某某等人(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嘎拉山林场施业区1林班、3林班内(周某某责任区内)非法开垦林地21.12公顷。经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被非法开垦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0878元。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1月29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郑某某、刘*、邓某某、赵**、陈某某、郝某某、孙某某、李*、许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嫩江**林场出具的证明材料,嘎拉山林场关于任命王某某职务的请示,嘎拉山林场会议记录,包片副场长工作职责、嘎拉山林场营林员工作管理办法、森林防火工作制度、林*管理工作制度、嘎拉山林场森林生态管护人员工资明细表,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嘎拉山林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嫩江县林业局文件,嫩江县林业局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嫩江县资源林*管理工作责任状,嫩江**林场2014年度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责任状,嘎拉山林场巡护路线图、嘎拉山林场责任区划分表,毁林地块位置图、被毁坏林地现场勘查笔录、被毁林地照片,佳木**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经济损失鉴定书,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抓获证明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身为国有林场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现实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嫩刑初字第75号
  •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

  •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树华

  • 审判员魏明石

  • 人民陪审员杨先凤

  • 书记员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