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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太刑二初字第0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86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高淳监狱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太**民法院出具的专用收据及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7150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吴**,男,汉族,高中文化,1956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太仓市,现在江**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郭正道

  • 审判员舒晓艺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