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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施*、被告人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海市崇明**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庙**中心)受崇明**员会委托,负责庙镇范围内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施*担任庙**中心农机管理员,在负责庙镇农机购置补贴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因其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人民币1,071,72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施*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事实

本院查明

1、2008年8月,被告人施*在非农户籍的沈某某申请购买一辆久保田PRO488收割机时,未按规定查明户籍性质即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103,500元。

2、2008年8月,被告人施*在无拖拉机驾驶证的包某某申请购买一辆纽荷兰SNXXXX拖拉机时,未按规定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即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26,700元。

3、2009年7月,被告人施*在蔡*重复申请购买一辆纽荷兰SNXXXX拖拉机时,未按规定审核即予以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28,025元。

4、2009年8月,被告人施丁在宋某某重复申请购买一辆久保田PRO588收割机时,未按规定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即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125,500元。

5、2010年9月,被告人施丁在系非农户籍且无拖拉机驾驶证的熊某某申请购买一辆纽荷兰SNXXXX拖拉机时,未按规定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即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27,500元。

6、2011年6月,被告人施*在非农户籍的宋**申请购买一辆久保田PRO588收割机时,未按规定查明户籍性质即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124,000元。

7、2011年6月,被告人施*在无拖拉机驾驶证的倪某某申请购买一辆纽荷兰SNXXXX拖拉机时,未按规定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即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27,000元。

8、2011年6月,被告人施*在安徽籍人员张*以蔡*名义申请购买一辆纽荷兰SNXXXX拖拉机时,未按规定审核即予以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27,000元。

9、2013年3月,被告人施*在非农户籍的张*申请购买两台SS-100粮食烘干机时,未按规定查明户籍性质即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120,000元。

10、2013年6月,被告人施*在非农户籍的张*申请购买一辆久保田PRO688收割机时,未按规定查明户籍性质即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40,000元。

二、被告人施*在补贴农机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事实

1、2010年9月,顾某某以秦某某名义申请购买了一辆纽荷兰SNXXXX拖拉机,后予转卖。被告人施丁在监管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及专项检查,致未能及时发现上述情况,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27,500元。

2、2011年6月,上海某某农机合作社申请购买了二辆纽荷兰SNXXXX拖拉机、二辆久保田PRO588收割机,后予转卖。被告人施丁在监管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及专项检查,致未能及时发现上述情况,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302,000元。

3、2013年5月,杨*申请购买了一辆久保田PRO588收割机,后予转卖。被告人施丁在监管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及专项检查,致未能及时发现上述情况,造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93,000元。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施丁经崇**镇纪委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包某某、蔡*、姚某某、蔡*、宋某某、熊某某、倪某某、杨*、张*、张*、秦某某、顾某某、耿*、耿*、吴某某、魏*、杨*、施*、施*、施*、陈*、黄某某、朱*、施*、林某某的证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补贴农机购置承诺书、现金缴款单及购机发票、崇明(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机具区县发放确认表、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上海市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现金取款业务回单、上海某某种禽专业合作社贷记凭证及购机发票、上海某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崇明县农业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申报表、来沪人员信息、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及户籍“农转非”申请名册,2008、2010、2011及2013年庙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汇总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庙镇农机检查情况汇报,庙镇2009-2013年补贴农机工作自查报告,庙镇补贴农机工作自查报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位、使用情况调查汇总表,上海市、崇明县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崇明县对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崇明县2014年有关农业机械检验的规定及农业机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清册(庙镇)等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庙**中心出具的职务证明,警方提供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在担任崇明县庙**广服务中心农机管理员负责庙镇购置补贴农机的管理、监督工作期间,违反规定,未认真审核、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资金损失达人民币1,071,725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施*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施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牌照五副、行驶证六本退还崇明县庙**广服务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崇刑初字第234号
  •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施*。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陆静

  • 书记员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