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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衡冬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原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楚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衡冬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3年8月22日,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3)淮中刑再提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原被告人衡冬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31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受贿犯罪所得132000元予以追缴。执行机关江**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衡冬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衡冬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赃款已退,没收财产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衡冬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衡冬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5540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衡冬成,男,汉族,大专文化,1967年12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郭正道

  •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