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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纪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身为大埔**管理局局长的陈**(已判决)主持召开农机局支委会,经支委会研究后,决定由经销商李某某购买4台洋马联合收割机以完成推广任务,李某某需交人民币20000元给农机局作为跨区作业管理费,并决定由身为副局长(分管农机推广)的陈**(已判决)负责与李某某沟通协调,由推广股负责具体落实办理有关手续。2009年7月,大埔**管理局由被告人蓝某某套用刘某某的身份证,肖*甲套用肖*、吴某某的身份证,陈**借用邱某某的身份证,并由推广股的胡某某以肖*、邱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四位大埔县内农民的名义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由被告人蓝某某在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情况的详细说明一栏签上“情况属实”和其本人的签名,还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人一栏签上“陈**”的签名。办理了有关申报手续后由被告人蓝某某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与汕头**机公司联系,由潮**公司提供销售发票、照片、发动机号码等相关材料,李某某手持相关材料到大埔县农机局办理了上牌手续。办好后将这4台洋马收割机的牌证寄回潮**公司。2009年10月29日,梅**政局将洋马收割机的省农机累加资金补贴每台人民币38900元,4台共计人民币155600元拨付给汕头**机公司;2009年12月28日,广东省财政厅将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每台人民币50000元,4台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拨付给汕头**机公司,两项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55600元。

案发后,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追回被骗去的财政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55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简要侦查经过、申请表、发票、证明材料、结算票据、大埔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被告人蓝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人陈**、陈**、李**、肖**、谢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管某某、邱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肖*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大埔**管理局推广股股长期间,在审核农业机械购置补助过程中,违反了广**业厅、广**政厅《广东省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自首,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21号
  •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滥用职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蓝某某,男,1964年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大埔**管理局推广股股长。现住大埔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敏如

  • 审判员杨德才

  • 人民陪审员钟雪强

  • 书记员叶柳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