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唐*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魏**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依法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魏**,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煤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米贤坤,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令藩,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男,1968年12月26日生,湖南省溆浦县人,辰溪煤矿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邬方平
人民陪审员李永胜
人民陪审员朱定卫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