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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魏**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唐*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魏**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依法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辰民一初字第722号
  •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魏**,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煤矿职工。

  • 委托代理人米贤坤,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曾令藩,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唐**,男,1968年12月26日生,湖南省溆浦县人,辰溪煤矿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邬方平

  • 人民陪审员李永胜

  • 人民陪审员朱定卫

  •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