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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与被告兰水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兰水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同年10月22日原告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贺**以与被告兰水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会民一初字第365号
  •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贺**,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华利,男,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会同县团河镇洪合村一组12号。

  • 被告兰水香,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许清

  • 书记员李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