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兰水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同年10月22日原告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贺**以与被告兰水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贺**,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华利,男,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会同县团河镇洪合村一组12号。
被告兰水香,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许清
书记员李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