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瑶族,辰溪县人,居民。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职工,。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3年12月1日生,瑶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从文
书记员石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