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佘*与粟多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佘*与被告粟多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佘*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会民一初字第442号
  •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佘*,男,193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

  • 被告粟多才,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甄媛媛

  • 书记员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