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佘*与被告粟多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佘*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佘*,男,193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
被告粟多才,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甄媛媛
书记员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