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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溆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应于2015年2月1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43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7元(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4649.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26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赔偿款2550元及执行费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溆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溆执字第260号
  •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黄**,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

  • 被执行人王**,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世庚

  • 审判员谌凌鹏

  • 审判员李启长

  • 书记员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