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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刘**与被告黄**、王**、浙江和丰**限公司、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刘**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赵**、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苍民初字第913号
  •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

  • 原告:刘**。

  •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林芬、王作靠,浙江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

  • 被告:王**。

  •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尚根。

  • 被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许**。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兆针

  • 书记员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