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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与被执行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69505.67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456.5元,申请执行费244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苍执民字第1548-1号
  •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章**。

  • 被执行人:王*,现羁押于金华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步群

  • 书记员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