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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罗**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罗**交纳执行款5399.66元;二、被执行人罗**负担案件诉讼费36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罗**已被刑事羁押。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罗**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已被刑事羁押,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苍执民字第1328号
  •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谢**。

  • 被执行人罗**,现被羁押于金华监狱。

审判人员

  • 助理执行员侯百战

  • 代书记员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