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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熙年与薛**、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熙年与被执行人薛**、余**、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09日向被执行人薛**、余**、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薛**、余**、李*缴纳执行款43506.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3.00元,执行费55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薛**、余**、李*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薛**、余**、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薛**所有,因另案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名下车辆已另案被本院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余**、李**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薛**、余**、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薛**名下车辆已另案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余**、李**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熙年发现被执行人薛**、余**、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苍执民字第440号
  •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周熙年。

  • 被执行人薛**,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 被执行人余**,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 被执行人李*,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节富

  • 审判员陈尔德

  • 人民陪审员梁辉辉

  • 书记员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