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礼伏诉被告陈其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礼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礼伏。
被告: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徐小宝
代书记员杨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