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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陈其较生命权与陈其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礼伏诉被告陈其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礼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668号
  •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礼伏。

  • 被告: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徐小宝

  • 代书记员杨斌斌